BOB全站消费者李先生于2020年7月份致电银保监局,诉称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在其投保时告知购买该份保险缴交年限越长,保单额度越高,但其于2014年前往公司办理时所能金额与代理人所说严重不符;同时称该保单代理人已离职,但保险公司未安排人员告知其保单后续如何处理,造成其连续多年未交保费,现无交费能力,只能办理退保,要求全额退还所交保费。
某保险公司接到投诉后多次与消费者沟通联系,并要求上门服务,但消费者均拒绝面见,并坚持要求全额退保。经某保险公司申请,该案有漳州市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市消保中心”)进行调解。BOB全站
焦点问题一:经了解核实,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推介保险时有夸大保单借款功能之嫌,且消费者对保单的保险责任未能全面了解,导致消费者对该份保单不认可。该份保单保费交至2015年,2016年至2020期间投保人因自身不清楚如何处理该份失效保单,且未能联系到业务员,导致保险纠纷。
焦点问题二:经了解核实,消费者投保的是分红保险,包含身故保险金、生存保险金、祝寿金以及每年红利,从消费者告知的年龄、家庭条件以及年收入等情况综合分析、做“客户画像”后得知,该份保单属于在消费者经济允许范围能力内购买,也符合消费者自身投保需求。
市消保中心在了解核实案情,做好“客户画像”的基础上,组织双方进行调解。通过调解现场耐心的解释和沟通协商,消费者表示愿意对该保单申请复效;对于该份保单复效涉及欠缴保费利息和保单借款利息,某保险公司同意免除复效利息,BOB全站李先生同意承担保单借款利息。双方握手言和,定纷止争。
一是了解客户真实需求是化解纠纷的基础。本案最终能够获得成功调解,基于中心在充分了解消费者真实需求的基础上,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,耐心细致地分析消费者在该份保险产品中所能享有的保险责任,引导消费者正确认知保险的功能和意义,从而打动消费者,促使纠纷解决。
二是保险人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。根据《保险法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,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,在一定宽限期(通常为60日)内进行支付续期保险费,BOB全站该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正常有效。合同效力因逾期未支付保险费中止的,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,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,合同效力恢复;若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其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本案中该份保险合同已超出2年复效期,投保人主动丧失恢复保险效力权利,某保险公司若不同意复效,而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,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权利。
三是消费者应理性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。当前寿险公司业务员流动性相对频繁、素质参差不齐,尤其在业务员离职后,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尤其重要。提醒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要理性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,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充分关注自身的权利和义务,充分了解保单犹豫期内退保、缴费宽限期、保单复效和中途退保损失等规定,避免自身权益遭受损害,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。(漳州市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供稿)
中国人寿福建省分公司是中国人寿在福建寿险市场的分支机构,中国人寿福建省分公司一贯奉行“成己 …[详细]